很多朋友都有计划想去买重疾险。但是买重疾险可不是个小事情,买多少年的,买多少保额的,买那款产品,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话说,选择消费型重疾险产品,要不要考虑重疾险保险公司经营能力?今天一起来聊一聊这个问题吧!
有一个朋友跟我讨论:一直关注某家保险公司的消费型重疾产品,但近期该公司偿付能力持续下降,而且管理层也更迭,非常担忧,如果万一未来此公司或相似公司真的出现任何问题或者倒闭,所投保的重疾险还能获得应有的保障与赔偿吗?理赔还会顺畅吗?还是说根据现行保险法不会受上述极端情况(资不抵债或倒闭)影响?
什么是消费型重疾险?
重疾险即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当被保险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给予固定给付的商业保险行为。
消费型重疾险是指在保障期结束时,重疾险产品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返还保费的保险责任。
终身重疾险从形态上讲更接近于返还型消费重疾险产品。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绝大部分重疾险均包含人寿保险责任。
01
消费型重疾险无需过分重视
保险公司经营能力
首先,要言明一点的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破产。《保险法》第90条推定: 保险公司如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但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正在执行的是“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监管严格。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类的保险公司,监管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可以说,在监管单位的管理下,保险公司即使短期经营不善,也难以出现破产的情况。
02
人寿保险产品无需关注保险公司经营能力
相对于重疾险,人寿保险更加不用担心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
《保险法》第92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话,那么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以及责任准备金,都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来指定经营其他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来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其他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解读:
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时,人寿保险的合同和责任准备金是不参与清算的,直接转让至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真的保险公司依法破产,人寿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也不受影响。
03
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需注重保险公司经营能力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联结型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三种依据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浮动保险利益的保险产品。
相对于保险公司破产导致的保险合同失效,消费者更应担心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的产品收益差。
保险行业有一个承诺收益叫做“预定利率”。
预定利率是指寿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收益率后所采用的利率,其实质是寿险经营者因使用了客户的资金,而承诺以年复利的方式赋予客户的回报。通俗来说就是保险机构提供给客户的回报率。
在2013年利率没有改革之前,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的预订利率最高不能超过2.5%,那时候的各家保险产品都差不多,买哪家都可以,差异不是很大,也没有体现各家产品的特点。
但从2013年保监会对保险市场利率的改革之后,普通人身险的利率由2.5%提高到3.5%,年金险可上浮至4.025%。
但是,因为市场行情的波动,近两年保险公司已经鲜有预定利率较高的年金险产品了。更多地则以预定利率2.5%的分红、万能型产品代替。这样如果保险公司经营良好,消费者可以获得的收益就更高,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则消费者的收益可能只有保底的2.5%。
因此,在市场上没有固定收益较高的年金险产品的情况下,注重保险收益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来选择保险产品了。
互动点评
综上所述,在保险姓保的大环境下,注重保险保障的消费者无需对保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担心,我国保险监管水平整体较高,可以帮助消费者抵御相关风险。但对于愿意投保投联、分红、万能型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来说,最好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来进行选择,否则在极端情况下,消费者只能依法争取到合同约定的保底收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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