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无忧防癌险的一大特色是保险期限为终身,即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相信有不少人都想深入了解一下太平无忧防癌险条款中都说明了些什么保障项目、又有什么保障责任、怎样会导致无法赔付,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在医院确诊为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合同上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尚在180天等待期内,那么将按照合同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在180天等待期结束之后首次发病并且经过医院确诊为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将按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如果经医院确诊为初次患上合同中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180天等待期内,将按照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是180天等待期之后首次发病同时经医院确诊为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仅1次,最高给付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同时原位癌特别保证金项目责任终止,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四、无法理赔情况
太平无忧防癌险条款中明确说明了一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也不予理赔。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不可抗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故意违反合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这些情况下,则太平寿险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就是太平无忧防癌险条款中的一些事项,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条款中的要求与保障范围,免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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