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规定是什么?早看早了解!

社保新规定:首先是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了合并。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迎来了一系列新规,比如增发了高龄养老金、加强了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改进了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方式、明确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在当下社会,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一环,其每一次的政策调整都牵动着亿万民众的心。无论是职工、农民还是自由职业者,都能根据自身需求参保,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近期,社保领域又迎来了一系列新规,涉及生育险、医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多个方面,下面将为大家解析社保新规定是什么

社保新规定是什么

1、五险变四险,生育险与职工医保合并

过去,我们在谈论社保时,常常会提到“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然而,近年来不少人在查询自己的缴费明细时发现,生育保险这一项目似乎消失了,这引发了不少人的担忧。其实,这并非取消了生育保险,而是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了合并。

在2019年,国发〔2019〕10号文件明确指出,应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工作。随后,各地医保局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付诸实践。然而,随着旧方案的即将到期废止(至今年五月),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的政策亟需拟定并顺利接轨。预计今年5月,新规定将正式实施。

就在今年4月,天津市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了以下具体要求:

(1)无论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需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依规办理参保登记及变更手续。其中,职工的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负责依法办理,而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自行申请办理。

(2)职工生育保险费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根据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来确定。

(3)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一管理。在基金收入的划分上,将专门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方面,也将设置专门的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4)为提升服务管理效率,将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需将生育医疗服务的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协议内容,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手段,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力度。

从此次实施方案来看,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并非意味着取消生育保险,也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社保缴费负担。相反,这种合并更多的是在管理层面上将两者融为一体,以实现更高效、更便捷的管理和服务。合并后,生育保险依然保持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原则,继续采取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办法。

社保新规定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规

除了生育险与医保的合并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迎来了一系列新规。以上海市为例,该市对现行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旨在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1)新规中的一大亮点是增发了高龄养老金。对于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月将增加10元的基础养老金;而对于年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的基础养老金,共计增加20元。这一举措无疑将有效提升高龄老人的生活水平,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安心。

(2)新规还加强了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对于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政府将予以一定的帮扶措施,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

(3)新规还改进了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方式。今后将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确认,简化了认证流程,提高了认证效率。这既方便了参保人员,也提高了社保管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4)新规还明确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具体标准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这意味着未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补贴标准将更加灵活和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

总之,这些社保新规的出台旨在更好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提升社保管理的便捷性和效率。我们期待这些新规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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