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长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长期分红型两全保险,提供身故、满期金给付、健康保险金给付保障。
华夏长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
详细介绍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2000,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金:60,一、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一次健康保险金。 二、若健康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已交保费*1.05/保额*2,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夏附加长相随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重大疾病:已交保费*1.05/保额*2,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1400,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400,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轻症重疾,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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