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吉祥安康两全保险是一款适合18-65周岁人投保,且保险期限可以报至80岁的中长期两全型人寿保障产品,它保障身故以及全残。那么,吉祥安康两全保险责任有哪些?保费支付方式又是怎么样的?我们通过吉祥安康两全保险条款来了解一下
一.吉祥安康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如何?
“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是太平洋寿险为专属打造的个人重疾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广大基本医疗参保人建立全面的健康保障。
适合人群:18岁至65周岁
保障期间:可选择保至60、70、80周岁
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5年期交、10年期交、20年期交
简便投保:可委托单位统一办理,也可个人办理
职团投保特色:购买放心,投保便捷,价格优惠,人性关怀
二.保险条款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之和;
(2)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以下(160%)、41-60周岁(140%)、61 周岁以上(120%);
1、保险费的支付
本保险按份计算。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5 年、10 年和 20 年三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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