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8日,王女士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透支(百科、问问)逾期后,经多次催收,未能清偿。2004年10月15日,王女士在建行北京分行的要求下,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内容为,王女士承认因透支欠建行北京分行款项共计17260.88元,并承诺于当日偿还。如果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或在还款期间建行北京分行无法联系王女士,同意建行北京分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还款承诺书签订后,王女士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欠款。2006年6月30日,王女士在建行北京分行办了一张储蓄卡。2009年12月11日,建行北京分行在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从其储蓄卡上扣划了48733.82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本息。
王女士随后起诉,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擅自扣除的款项。她认为,银行不应用恶意欺诈的行为进行追讨,并在没有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扣款。
建行北京分行称,其划扣存款是由于王女士信用卡透支逾期造成的,扣款的数额为信用卡截至2009年12月11日的实际欠款额。并称其有权扣除王女士个人银行储蓄卡上款项的理由是:王女士曾书面承诺如果未按约定还款,同意银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银监会批复的《贷记卡章程》,在债务人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无论合同是否有约定,银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抵销权,有权直接划扣债务人存款用于归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有《贷记卡章程》的规定和王女士签订的《还款承诺书》,但建行北京分行采取追索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使抵销权应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或约定抵销的成就条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须为相同;3.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之债。
王女士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储蓄卡开设活期存款账户,她有权随时要求提取存款,在其申请提取存款前,该账户存款不属清偿期已届满的债权,双方亦不符合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故建行北京分行划扣存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而《申领协议》《领用合约》《还款承诺书》中均未对抵销权进行约定,故建行北京分行无权行使约定抵销权。
综上,建行北京分行擅自扣划王女士储蓄卡存款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一审判决建行北京分行向王女士返还全部划扣款项。宣判后,建行北京分行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银行划扣存款以抵客户信用卡透支款项,看上去似乎合情合理,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凡事都应该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而不应该擅自开辟一条新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