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包括境外(含港澳台同胞)人士。
注意事项:
1、未成年人死亡的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2、保险项目均包含境内外情况。
保险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险理赔条件:
1、保险期限内,持卡人需以名下指定兴业银行信用卡刷卡,为本人全额支付航班机票票款(指票面价格,但如因优惠活动等因素导致持卡人支付金额低于实际票面价格,则仍认定持卡人符合该条件)或支付含该次航班票款的旅行团费80%以上(含),且在保险期限内乘坐该航班,即可在乘坐该次航班时,享受最高保额200万的航空意外险保障,否则当次航意险不生效。
支付方式不限于“刷卡”支付,若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模式进行支付,亦可获得该次保险保障,但持卡人/客户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确为使用指定信用卡进行支付,所需材料以兴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认可接受为准。
2、除上述条件以外,持卡人还需满足以下三点任一,方可获得理赔:
·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并缴纳,且申请理赔时已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但尚未缴纳,则需补缴该笔年费并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若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尚未出账,则持卡人可选择:(1)年费提前出账并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2)待年费正常出账后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再行申请理赔。
注:
(1)凡满足一定条件后,符合兴业银行免年费政策,或满足优惠年费政策并按优惠年费缴纳的,均视同已缴纳应缴年费。
(2)卡片有效期年度指:假设某卡片2011年11月10日核卡,有效期为5年(2011年11月至2016年11月),则其5个有效期年度分别为2011年11月10日-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1日-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保险期限:
★2013年1月1日(含)-2013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核发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限为核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限为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期限具体以兴业银行确认发布的信息或保险公司保单为准。
注: 核卡日指持卡人所持有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的核卡日期,具体核卡时间以兴业银行系统记录,并以北京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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