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金穗携程旅行卡赠高额保险

刷金穗携程旅行信用卡为本人购买机票可获赠高额航空意外保险。

 

中国农业银行指定信用卡航空意外保险服务业务细则

一、功能简述

  我行向您提供“航空意外保险”服务。无须事先办理任何手续,当您在申请书及卡片背面签名之时即视同您已同意我行作为投保人为您投保航空意外保险,免费获得我行为您送出的高额航空意外保险。

二、保险期间

  自信用卡完成首笔刷卡消费之日起享有此项保险服务。

  此项保险服务至持卡人成功注销其信用卡时终止。

  未刷卡消费使用的信用卡不享有此项保险服务。

三、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责任生效条件: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使用“航空、商旅等类贷记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及以上的本人旅游团费(须含机票),针对该航程的保险责任生效;如该航程实际发生在其保险期间之外,且该航程自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及以上的本人旅游团费(须含机票)之日零时起不得超过180日(含),不影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对超过180日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期间:被保险人从进入满足上述条件的机票上注明的航班始发站飞机舱门至双脚离开目的地飞机舱门的期间。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金卡每年最高人民币200万元/户;普卡每年最高人民币50万元/户。

  有主、副/附卡的,合并帐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投保,主卡、副/附卡持卡人先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累计给付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之和以上述每户的保险金额为限。主卡、副/附卡持卡人同时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主卡持卡人50%、其余50%在副/附卡持卡人间等额均分的方式分配保险金额。

五、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期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当被保险人遭受航空意外保险所保险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及时拨打农行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021-61195599提出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航空意外险理赔申请书》,按照本业务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文件,通过EMS或挂号信等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3层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邮政编码:100080。

八、保险金的申请与索赔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贷记卡复印件及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2.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贷记卡复印件;

  (2)出事当次客票(存根);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3.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贷记卡复印件;

  (2)出事当次客票(存根);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4.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八(二)条第1、第2或者第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5.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八(二)条第1、第2或者第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6.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7.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九、特别说明

  我行保留对本业务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如本业务细则有所变更,我行将以公告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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