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细则:
第一条 有关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白金卡(包括标准白金卡、臻享白金卡、商旅白金卡、车主白金卡、高尔夫白金卡)。
[投保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指已成功激活广发信用卡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主卡持卡人及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残疾保险金、旅行不便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1、持卡人须成功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游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或者,
2、在持卡人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旅游时,持卡人使用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支付旅游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持卡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明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旅行不便保险旅行不便保险包括:航班延误保险、航班行李延误保险、航班行李丢失保险、旅行证件重置保险、旅游中断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1、航班延误保险
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含4小时),保险公司在航班延误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在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航班出发前,被保险人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2)被保险人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3)被保险人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4)被保险人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在航班延误保险中,如果承运人免费提供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国际电话费、日用必需品费用,在不超过保险金额10%的额度内,按其实际支出负责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享用承运人免费提供的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而自己额外支出费用自行解决食宿、交通问题的,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费用发票或单证真实有效,则保险公司在不超过保险金额限额内,对其支出的本保险所保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乘坐飞机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限之内,延误发生时的时间起点也在保险期限之内,但达到界定行程延误保险事故的时间条件却落在保险期限之外。对此,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应予以延长(但仅限于延长至该次航班结束)。如果被保险人还要搭乘后续航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2、航班行李延误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1)航班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后(含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若被保险人已经到达机场的时点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托运行李延误的起始时点也在保险期限之内,但达到界定托运行李延误保险事故的时间条件(即满足4小时的时间要求)却落在保险期限之外时,托运行李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限自动延长24小时。
(2)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航班行李延误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①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航班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
②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航班行李丢失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1)航班行李丢失: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航班行李丢失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①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航班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②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4、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仅限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和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内(含24小时)〕,因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以下简称旅行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旅行证件重置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1)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2)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5、旅游中断保险
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期间〔仅限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和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含二十四小时)〕,因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中断行程时,保险公司在旅游中断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1)对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2)中断行程前往病危或身故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未满期费率退还对应保险费。
二、旅行不便保险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3、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6、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7、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仅适用于航机延误保险)
8、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本款仅适用于航班延误保险)
9、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本款仅适用于航班延误保险)
10、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本款仅适用于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第四条 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类别 |
保险金额 | |||
持卡人 |
同行 配偶 |
同行未成年子女 | ||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 飞机 | 500万 | 500万 | 10万 |
火车、轻轨、地铁 | 50万 | 50万 | 10万 | |
轮船 | 50万 | 50万 | 10万 | |
汽车 | 20万 | 20万 | 10万 | |
旅行不便保险 | 航班延误 | 2000元 | ||
航班行李延误 | 2000元 | |||
航班行李丢失 | 2000元 | |||
旅行证件重置 | 2000元 | |||
旅游中断 | 2000元 |
1、若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信用卡,如果:(1)持卡人持有的多张信用卡为同一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注:白金卡(包括标准白金卡、臻享白金卡、商旅白金卡、车主白金卡、高尔夫白金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2)持卡人持有的多张信用卡为不同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则被保险人的保额为该持卡人持有的各类广发信用卡产品最高赔偿限额的累加(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
2、若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都持有一张或多张广发信用卡,如果:(1)持有的信用卡为同一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2)持有的信用卡为不同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则被保险人的保额为持卡人持有的各类广发信用卡产品最高赔偿限额的累加(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
3、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负保险责任。
4、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子女的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不超过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限
持卡人自成功激活其广发信用卡的当日零时享有本项保险。
如持卡人注销其广发信用卡,则自其广发信用卡注销次日零时起,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理赔流程
一、索赔流程与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报案电话:020-95519)。否则,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理赔申请书》或《出险索赔通知书》,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索赔资料: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索赔资料(保险公司负责索赔): 1.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2.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3.《理赔申请书》;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残疾时)
5.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
6.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旅行不便保险索赔资料(保险公司负责索赔):
索赔险种 | 各险种必需资料 | 基本资料 |
行程延误费用保险 | 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
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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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 |
1、行李票复印件; 2、被保险人到达的目的地机场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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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 1、因盗抢导致的事故,须有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 补办证件的复印件。 | |
旅游中断保险 |
旅行团的旅程安排以及组团人员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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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二、保险金的给付(赔偿)
1、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非挂牌外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纽约外汇市场的相应汇率并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5、如被保险人于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但如被保险人符合本协议其他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条款处理。 第七条 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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