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360小编有话说:欠债不还,躲不过不说,牢狱之灾毁终生啊。
不想后果:两张信用卡共欠了20多万元
现年38岁的张某是巩义市涉村镇居民, 2011年4月,张某伪造收入证明等材料,在郑州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很快开始透支消费。到2012年2月,张某感觉一张信用卡已经不能满足其消费需求了,便打算通过透支另一张信用卡来偿还前一张信用卡的卡债。于是,张某再次伪造材料,在巩义市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
起初张某还能按时还款,其信用额度也在一直提升,但到2013年时,张某的还款额度远远赶不上刷卡额度——他的两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分别达到11.4万元与10万元。
后来,因为工作变动,张某逐渐失去了偿还能力,至2013年8月,张某的两张信用卡分别欠本息14.5万余元和11.5万余元。
恶意透支不还: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欠款期间,两家发卡银行对张某进行多次催收,但张某一直以“有钱了就还”为由拖延。2013年9月,经银行报案,张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巩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巩义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恶意透支”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意思就是,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三个月还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的情形有: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等。
“恶意透支”的数额规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针对数额的不同,法院做出的判决可有不同,情节越严重,判决越惨重!上述张某的情况属于“数额巨大”。
融360再次提醒大家,恶意透支是最要不得的,教训实在惨痛。大家在到期还款日时,如果实在是还不上全款,可以申请账单分期或者是还最低还款额,都能缓解还款压力,不至于造成“恶意透支”,千万不要觉得欠点钱是小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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