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航班延误保险

1.航班延误保险的有效期限为 2014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中信信用卡持卡人凡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卡中心”)的指定渠道为本人及其同行配偶、父母和子女订购机票并使用中信信用卡全额支付机票款,乘坐国际国内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的,持卡人本人及其同行配偶、父母和子女均为航班延误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人”)为其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指定渠道指:

移动中信商旅平台订票渠道(动卡空间);中信携程商旅服务专线4006895558(携程专线);携程企业商旅客户预订服务热线:8008206699(座机)或4008206699(手机);携程网上渠道:http://cards.ctrip.com(以中信信用卡注册和登录);携程移动客户端订票渠道;中信艺龙商旅专线:4008105566(艺龙专线);艺龙网上渠道:http://zxyh.elong.com;艺龙移动客户端订票渠道;e中信电商机票服务热线: 40000-95558、95558-3;e中信电商网上渠道:http://mall.ecitic.com;中信国航商旅服务专线:4008095558(国航专线);国航客服热线:95583;国航无限平台:手机客户端、PAD客户端;厦门航空购票服务热线:95557;南方航空销售服务热线:95539;山东航空客服热线:4006096777;东方航空服务热线:95530;指定渠道将不断更新,敬请留意网站公示。

 

3.被保险人依据其所使用的信用卡级别及所订购机票的金额大小享受不同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额如表一所示。保险人对使用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签付机票的每票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当次航班的购票价格(购票价格含票价和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表一:单位:人民币/元

 

注:被保险人购买机票时支付外币的,按购买机票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4.持卡人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期间,因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为本人及其同行配偶、父母和子女订购机票,乘坐国际国内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开始其旅行行程并发生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的,经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5.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海啸;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航班”)是指持卡人完成了信用卡签付手续且已经出具机票并完成了值机手续;航班延误是指机场最后正式发布的搭乘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晚于原定航班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父母是指持卡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同行:指持卡人与其配偶及/或持卡人父母及/或持卡人子女乘坐同一航班。

 

6.1金卡、普卡、蓝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本细则第9条情形除外)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时,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航班延误达4小时;

 

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同一机场仍无其它航班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航班延误达4小时;

 

被保险人搭乘的原定航班延误达4小时。

6.2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白金卡、钛金卡、乐享卡、公务卡金卡、商务主管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本细则第9条情形除外)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时,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航班延误达2小时;

 

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同一机场仍无其它航班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航班延误达2小时;

 

被保险人搭乘的原定航班延误达2小时。

6.3被保险人持中信信用卡为同行配偶、父母和子女签付的机票,符合6.1或6.2情况的,其中任意三人可以享受航班延误险权益。

 

7.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交如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同行配偶、父母和子女应与签付机票的被保险人一同提交索赔证明和材料),下述证明和材料应在被保险人出险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快递至保险公司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上田大厦9楼A 收件人:中信保险专业服务团队收,电话:0755-82395518,邮编:518031。):

 

(1)被保险人的机票复印件、登机牌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正、反面复印件;

(3)被保险人签购机票时所使用的中信信用卡正面复印件;

(4)被保险人已填妥的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5)同行配偶申请赔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同行父母、子女申请赔偿的,还应提供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8.收到被保险人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保险人应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的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并将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保险金将一并存入签付机票的中信信用卡账户。所有有关本保险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9.如保险责任事故是因下述情形导致的,则被保险人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1)战争、军事活动、劫机、劫船、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2)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3)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5)由于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6)由于航空公司因乘客数量少的原因而取消航班导致的行程延误。

(7)被保险人在航班取消之日起7日内未搭乘航班完成之前购买机票的始发地到达目的地的行为。

(8)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机票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9)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值机手续。

(10)搭乘使用航空积分或里程兑换的航班。

10.航班延误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被保险人在此确认,因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航班延误保险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提供该保险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或义务。

 

12.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在有效期限以其认为适当的理由提前终止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上述航班延误保险。卡中心保留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13.持卡人在此声明已明确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同意受其约束。

 

14.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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