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一旦使用信用卡,就必然要利用其透支功能。随着信用卡越来越广范的使用,因恶意透支信用卡产生的信用卡诈骗罪也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接近,然而犯罪就意味着要受法律的制裁。下面将分析何谓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知,要构成恶意透支的情形要同时具备三条件:其一、在主观上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二、客观行为上要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其三、另一客观行为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其一、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透支时就已经意识到不会去归还财物。这应与善意的透支相区别,如果,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就已经准备好了要还款,但因客观原因(例如:家中失窃)无钱偿还信用卡,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透支时,行为人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是一种思想意识范畴,其他人很难去衡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透支情形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二、客观行为上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一)所谓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二)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对于透支的还款期限发卡银行有规定,若透支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发卡行就可以进行催收。

其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持卡人虽违反规定超额、超期透支,若催收过程过于简短,会造成刑法保护功能的过分扩张,把刑事介入民事纠纷。反之,若催收过程过于繁杂,会造成刑法保障功能的萎缩,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对催收程序的简繁这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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