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费吹灰之力轻易可得的钱财,很多人都难以抵抗诱惑,只要你控制不住自己,一但拿了别人的钱,那么你就涉及信用卡诈骗了。
[案例]
去年10月15日下午,22岁的小张到银行ATM机取款。刚准备拿自己的卡取钱,突然发现ATM机正处于操作状态,他尝试着按“取款”键,还真的有几张百元大钞蹦出来。
面对“吐”出来的财富,小张心中大喜:“反正这卡是人家忘在里面的,又不是我偷的,取出来用用也没人知道。”他接连分9次通过这张银行卡取出人民币共1.92万元,心安理得地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信用卡主人发现有人取了自己卡里的钱,立即报警。通过ATM机上的监控探头,警方很快发现了线索。4天后,警察把正在上班的小张抓获,并从其暂住处查获未花完的赃款1.22万元。
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鉴于案发后小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说法]
类似的案子在生活中已发生多起。面对不费吹灰之力轻易可得的钱财,很多当事人都有着与小张相同的心态:自己没偷没盗,是财神爷主动上门了。
但在法律上,这样的行为全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究竟有何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小张明知别人将银行卡遗忘在了自动取款机内,但他通过在ATM机上的反复点击而不断取钱,目的是要占有别人的钱财。相关法律还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可以通过对自然人实施,也可以利用计算机(如ATM机)实施。这就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不少人都明确将“抢”、“偷”视为犯罪,但对于法律中的“非法占有”这一概念知之甚少,甚至以一种“捡来的就不是犯罪”、“没偷没抢就不算干坏事”等错误观念,来对待自己实际上实施的犯罪,或者在心里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在一定条件下,这样的错误认识会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小张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例。
贪婪是一种魔鬼,必须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企图不劳而获的思想。这一方面需要掌握正确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要制订一定的制度,鼓励人们在面临相关情况时,作出正确和理性的判断。如对拾到信用卡等金融凭证主动归还者,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