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东航联名信用卡送高额航空保险

       持招行银行东航联名信用卡支付全额机票款或者80%的旅游团费,无须办理任何手续、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获得以下保险礼遇:
1)每次乘坐飞机即可免费获赠金卡200万元人民币、普卡50万元人民币的航空意外险。

2)还可免费获赠多重旅行不便险,一旦发生航班延误、行李丢失\延误、旅行证件丢失或者行程取消、缩短等情况,均可获得一定标准的补偿。

 

       为了让您享受全面完善的金融产品服务,请您详阅以下保险利益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介绍。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日期:

       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报案电话:95556,承保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报案电话:400-81-95598,承保保险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障范围及保险金额:

保障类别 保险金额
一般卡金卡 一般卡普卡 美国运通金卡 美国运通绿卡
航空意外保险 身故、残疾及10%医疗费用 200万元 50万元 500万元 100万元
旅行不便保险 班机延误 1000元 300元 2000(含500元定额津贴) 1000元
行李延误/丢失 1000元 300元 2000(含500元定额津贴) 1000元
证件重置 1000元 300元 2000元 1000元
旅游中断 1000元 300元 2000元 1000元

注意事项

* 具体赔付标准和条款请见下文;

* 航空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累计赔偿限额;

* 旅行不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累计赔偿限额。

 

投保方式

只要您使用招商银行指定的航空类、酒店类信用卡刷卡支付您本人的全额机票票款或80%以上(含)的旅行团费。

无须事先办理任何手续,当您在申请书及卡片背面签名之时即视同您已接受本行的赠送,便可免费获得本行为您送出的高额航空意外保险和旅行不便保险。

 

保险服务对象

招商银行指定的航空类、酒店类信用卡及美国运通卡等持卡人(含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保险费用

本项保险是招商银行为指定的航空类、酒店类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保费由招商银行支付给保险公司,您无需另行付费。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起期:本项保险自本手册指定的航空类、酒店类信用卡及美国运通卡开卡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期限止期:以招商银行另行公告和通知为准。

 

航空意外险须知事项:

航空意外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情形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伤残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事故伤残保险金均为以往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意外医疗费用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的10%。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它保险单给付的,保险人将根据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及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它保险单的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前述条款规定承担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航空意外险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 

(七)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八)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章制度;

(九) 原子核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三)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四) 旅客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旅客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五)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期间;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五)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被保险人通知义务

        当被保险人遭受航空意外保险所保障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和索赔事宜

一、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信用卡复印件及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三、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信用卡复印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四、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信用卡复印件;

2. 出事当次客票(存根);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赔付方式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名词解释

•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手册规定的招商银行指定航空类、酒店类信用卡持卡人。

•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旅行不便险保险须知事项:

 

旅行不便险保险责任

一、班机延误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在班机延误保险金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 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不包括居住地)的交通费;

• 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 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2.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航班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或取消;

• 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

 

二、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 行李丢失: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行李延误或行李丢失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 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五天(一百二十小时)内为限)。

• 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因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以下简称旅行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保险人在旅行证件重置保险金额内赔偿:

• 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 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2.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

 

四、旅游中断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参加旅行团组织的旅游期间,因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中断行程时,保险人在旅游中断保险金额内赔偿:

• 对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 中断行程前往病危或身故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旅行不便险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通知义务

当被保险人遭受旅行不便保险所保障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于发生保险事故后48小时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

  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过错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

  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

  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金申请和索赔事宜

一、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相应单证:

• 理赔申请书(可向保险公司索取);

• 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根据索赔项目的不同,被保险人索赔时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和资料:

1.班机延误保险: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如因行李已交寄托运发生费用的需要提供行李交寄的证明。

2.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 行李票复印件;

•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

3.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 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

• 补办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旅游中断保险:

• 旅行团的旅程时间安排;

• 相关病危通知书或身故证明;

• 病危或身故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行程中断的证明。

 

四、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险别,在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某被保险人的任一险别每次事故赔偿的金额以该险别保险金额为限,无累计赔偿限额。

 

赔付方式

一、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二、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名词解释

•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 延误时间:指航班延误、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 其它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海员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 直接补办费用:指补办旅行证件时应交纳的工本费、登报费、照相费、特快专递费、加急费用以及应向旅行证件签发部门交纳的其它费用。 

 

附加说明

1. 有关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和旅行不便保险未尽事宜,以保险人相关条款为准。

2. 招商银行保留此项免费保险服务的解释权。相关保险人保留涉及保险业务的专用名词的解释权。

 

 

附件: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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