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崔售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界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刑事政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量刑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最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伪造信用卡被列为”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片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售卖、片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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