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新规今起正式实施。
刷卡手续费到底怎么改?
整个收单过程会涉及到三个方面,发卡机构(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联等清算组织)和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内容对以上三方面的收费标准分别做了规定。
此前,信用卡刷卡手续费区分商户类型收取,以一般类商户为例,每单费率为消费金额0.78%,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联按照7:2:1的比例进行分成。如消费10000元,发卡机构约获得55元手续费收入,收单机构获得15.6元手续费收入,银联获得7.8元手续费收入。
按照《通知》的内容,721的手续费收取模式将被打破,所涉三方将根据《通知》内容具体确定收费标准,仍以信用卡消费10000元为例,发卡机构收费不再区分商户类别,统一按照不超过0.45%的比例收取,上不封顶,发卡机构手续费最高收取45元。银联收取手续费不超过交易金额0.065%,最高为6.5元,收单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Apple Pay、第三方支付应该算做“收单机构”,按照《通知》内容,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目前,Visa、Mastercard等境外发卡组织并为开放进入中国清算市场,国内支持Visa、Mastercard等境外发卡组织刷卡通道的消费场景很少,基本上都是走银联通道进行支付的,因此不涉及到Visa等境外发卡组织。
附:《通知原文》
一、完善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下同)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自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五)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要和业务开展状况,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项目和费率上限详见附表。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其品牌银行卡执行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及相关优惠措施操作办法,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此次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政策性强,调整内容多、涉及方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同配合,精心组织、依法推进,积极、稳妥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完善措施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部署、组织各发卡、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做好技术改造、业务调整、应急处理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刷卡交易领域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各发卡、收单机构要按各自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并组织内部人员培训,向持卡人、商户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银行卡清算机构负责完成转接清算系统改造,组织各成员机构制定具体的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的系统按照规定时间切换上线并安全运行。
各发卡机构负责发卡、积分、会计、清算对账等内部系统改造;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系统联调测试和切换上线工作。
各收单机构负责收单、商户管理、会计、清算对账等内部系统改造;有序开展商户协议换签工作;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系统联调测试和切换上线工作。
(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解释政策,组织协调所属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各项措施。
本次调整、完善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消费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其品牌银行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和优惠措施操作办法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自2016年9月6日起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各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项目及费率上限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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