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怎么会没有免息期,两个月不到时间竟然收了我6000多元利息!”市民丁女士向记者投诉时气愤地说。
信用卡怎么会没有免息期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丁女士告诉记者,她老公在去年9月份,办了一张某银行的白金理财信用卡。当时是这家银行信用卡推销人员直接上门办理的。业务员在办理前只告知办这张卡,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手续,就可以去银行提现,额度高达30万元。虽然这张信用卡的年费是1500元,但丁女士的老公考虑到自己确实需要些手续简便的贷款,于是就办了卡。
卡办好之后就开始被收钱了。丁女士说,去年11月初的时候,她用这张卡消费了两次,一次是买车刷卡,金额将近20万元,还有一次是美容消费时刷了一次。丁女士一直想当然以为刷卡消费是有免息期的。可是到了去年12月份末,她收到账单时傻眼了,账单上竟然产生了6000多元的利息。丁女士怕留下信用污点记录,赶紧去银行还上了6000多元的利息,但心理上怎么也无法消化掉这么一笔巨额利息,于是打电话咨询银行,才获知这张信用卡刷卡消费也是要支付利息的。
丁女士说,办理时,推销员只说了此卡种种好处,并未说明这张信用卡和其他信用卡不一样,刷卡消费要付利息。她认为这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银行就不应该收她的利息。但银行方面告诉她,给持卡人的用户手册里面都有详细说明。
丁女士拒绝接受这种解释,她不认为哪个人会那么仔细去阅读那些繁琐的银行规章(记者拿到了这家银行的《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字数约7000字,字小且排列紧密,术语众多,确实较难引起阅读兴趣,但该合约中确实有这样一句话——“持卡人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丁女士还说,这张卡面上明明白白写着“信用卡”的字样,而刷信用卡消费,可享受免息期(人民银行早在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就这样规定)。谁会想到一张号称信用卡的卡,竟然没有信用卡都应有的免息期?这不是忽悠人嘛!
高品律师事务所的叶剑秋律师认为,该银行信用卡使用合约虽然有着明确规定,但是银行的格式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根据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故可认定银行有关“持卡人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的条款,系对用户加重责任和不合理义务,用户有权请求返还利息。
据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显然,这家银行仅仅在合约中规定收费提示并不能体现“充分”两个字,而且丁女士也没有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市银监局工作人员说,银行在办理各类信用卡时,工作人员提醒服务不到位导致持卡人使用过程中产生损失,持卡人可向银监局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