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从2011到今天,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已达17000余件。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案例1】
被告人李某使用其朋友苗某的某银行信用卡,于2015年1月31日开始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8月13日,该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59393元,其中本金27526.7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但拒不还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形成恶意透支,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限额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当前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难以明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司法困境。
如案例所示,苗某办理信用卡后,由其朋友李某使用透支消费。此类案件中,恶意透支类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能否包括实际用卡人,我们认为「持卡人」应当包括实际用卡人。实际用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办卡人」办理信用卡之后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是「用卡人」的实际恶意透支行为,而不是「办卡人」违背诚信原则的「交卡」行为。「用卡人」从主观上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透支信用卡进行消费,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具有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用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办卡人」自己办卡自己恶意透支,则「办卡人」即为刑法规定的持卡人,承担刑事责任;
2、「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朋友或者交给亲属使用,朋友或者亲属恶意透支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朋友或者亲属承担刑事责任;
3、「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或者交给他人使用,他人恶意透支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