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告银行,二审判了!看信用卡“全额罚息”如何拉高你的账单?

  上半年,央视主播因遭遇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而怒告银行的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一度备受关注。

  事件的起因是该主播2016年三月份,使用某行信用卡消费了一笔款项,并在还款日的4月27日由关联卡自动划扣。信用卡消费是18869.36元,但因关联卡不够,有69.36元未还。同年5月7日为信用卡新的账单日,该主播在核对账单时发现,其信用卡账单中多了一笔317.43元的利息。

  只是有69.36元逾期未还,竟被收取三百多元的罚息!这样的收费标准听起来是有些诡异的。经过核实,主播才了解到原来发卡银行是采取全额罚息的方式计算的利息。由于认为银行未在发卡时尽到告知和提醒的义务且认为这样的收费方式类似于“霸王条款”,于是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

  目前,这一案件已经二审结束。根据媒体报道,二审判决结果已出,法院认为银行全额计息的规则合法,但根据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银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有关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计息方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按照这样的罚息规则,一旦持卡人没有按时全额还款,即使已偿还了最低还款额,也要被收取利息,且已还款部分也不再享受免息期,而是自交易日始至当笔交易最终还款日止计算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复利。

  这样说不是很直观,融360信用卡分析师给大家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持卡人每月账单日为20号,到期还款日为每月8号。11月整体账单为10000元,其中11月1日消费一笔2000元,11月10日消费一笔2000元,11月20日消费一笔6000元。12月8号,持卡人只还了最低还款额1000元,剩余金额12月18日还清。

  按照全额罚息的方式计算,利息是这样的:1000.05%天(11月1日-12月8日)+1000.05%天+2000.05%天(11月10日-12月18日)+6000.05%天(11月20日-12月18日)=164元

  参照上述例子,一旦持卡人未能到期全额还款,银行都会以他当期账单全部交易金额为基数来计收利息,逐笔分段计算。显然,这样的计息方式是有些简单且“暴利”的。对于持卡人而言,这种计息方式无疑很容易推高其逾期还款产生的账单。

  在央视主播的案例曝光后,曾有银行回应媒体称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

  而融360信用卡分析师认为,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银行并非普遍采取全额罚息的方式来计收利息,而是多采取“平均每日余额法”的计息方式来收取利息。所谓“平均每日余额法”,是发卡机构把账单周期内每天的透支余额相累加,算出账单周期内的日均透支余额,接着再乘以账单周期天数、日利率来计算利息。与之相比,“全额罚息”作为一种逾期惩罚方式,就显得“狠”了点儿。

  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取全额罚息的方式来计收利息,工商银行的计息方式较为例外,目前只对应还未还部分收取利息。上述案例,如果按照工行信用卡计息方式计算利息,那么,最终的利息为9000.05%天=45元。两种计息方式,利息竟然相差119元。

  工行因为采取非全额罚息的方式计收利息,也因此没有还款容时服务,也就是说,一旦工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按时还款,则会被计收利息,甚至会影响到征信记录。

  值得说明的是,2016年4月央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央行新规中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0.05%,下限为上限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银行确定。此外,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也就是说,在相应规范范围内,银行已经有了自主调整信用卡免息期及计息方式的空间,只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各商业银行的动作不是很大。融360信用卡分析师认为,由于银行间信用卡业务竞争激烈,未来或有银行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现有的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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