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借款,以致信用卡逾期的也屡见不鲜。对那些无力偿还的信用卡逾期持卡人,都十分担心会否被相关银行起诉,信用卡逾期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自己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但也是资深银行员工,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下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方面的法律知识,以解除那些信用卡逾期者的心里疑惑。
一、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四种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要想知道信用卡逾期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需要清楚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会被定罪处罚。可见,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不但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特别是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相关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形成损害。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骗领信用卡是指使用以伪造的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骗领信用卡;作废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其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过程中,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无疑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行为同样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逾期只有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一般人来说,绝不会使用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取得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但是,信用卡透支是时有发生的,这就需要搞清信用卡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分。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持卡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善意透支的持卡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到期将归还借款和利息。而对于恶意透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是这样明确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解释同时明确: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解释还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恶意透支,持卡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为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持卡人应当主动与相关银行分期还款协议。
信用卡逾期额度较大的持卡人,不要坐等相关银行催收、发律师函之后还不还款,更不要采取跑路等法律禁止的方式消极应对,否则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悔之晚矣!当然,也不要利用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逾期额度较小的持卡人也应积极还款,如果拒不还款,即使构不成现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银行还可以以民事案件进行起诉,一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还款,则可能被银行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严厉的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