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取决于哪些方面?

      长期以来,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情形是持卡人的噩梦。按照之前的法律定义,信用卡透支达一万元未归还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这个标准来看,无力偿还的持卡人十有八九在罪与非罪之间徘徊。

  于是!2018年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注意,该解释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看看新解释中的重点

  重中之重,上调入罪门槛,由原先的一万元,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

  按照之前的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改之后则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新定义了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上述定义有两个重点要注意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什么是有效催收?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对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进一步明细化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信用卡透支的看过来,用不用坐牢有新规定

  综合上述对新解释的分析,信用卡透支用不用坐牢取决于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取决于

  1、恶意透支本金5万以上

  2、银行有效催收2次,过3个月仍未归还

  那么平常我们该如何合理使用信用卡呢?

  首先,透支本金控制在5万以内。

  其次,不能有以下行为: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再者,如果被立案调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全部归还欠款。

  以上是信用卡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取决于哪些方面?”的内容,希望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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