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份与易通贷的法院判决表明,网贷平台不处理出借人的提现申请,将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贷款平台“易通贷”由被告北京易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原告邱广林系平台用户,其先后投资到被告公司411728.66元,一开始原告在个人帐户申请提现时,被告易通贷可以遵守承诺,如期提现。
但到了2018年8月8日,原告邱广林申请提现时,却发现无论如何都不能提现成功,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提现义务。到了2018年8月18号,原告已经无法通过电话联系易通贷平台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酌定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给付137057.12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用户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后进行充值,然后可以利用充值的额度向被告在“易通贷”平台上提供的借款人融资项目出借资金。
被告作为中间方及网络贷款平台“易通贷”的经营者,应当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提出提现申请后将对应的货币金额给付出借人。
2018年12月21日,原告邱广林的“易通贷”账户可提现额度为137057.12元,被告易通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原告137057.12元。
现原告提出提现申请后,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冻结原告资金存在合理理由,被告至今并未给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借贷平台上,当借款人偿还借款后,意味着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根据网贷平台资金存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还款资金从借款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
如果网贷平台逾期不处理,致使出借人无法将可提现金额提现至银行卡,给出借人造成了损失,网贷平台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并按照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