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欠钱之后不在规定的时间里还款,还在银行多次催收时逃匿。日前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金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的刑罚。
2007年4月28日,被告人金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申领办理了一张牡丹卡。自2007年8月23日开始,金某多次透支该卡款项消费,经发卡行多次催收,金某均以其生意做亏了,无钱还款为由,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后逃匿。截至2010年7月15日发卡银行报案时,金某已透支本金22561.44元,利息17060.84元,合计39622.28元。金某于2011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全额清偿了所欠款项。
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信用卡诈骗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每家银行都有规定的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进行催收。如果在催收后三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其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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