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销骗的钱还能拿回来吗?“龙爱量子”会员要回了26万余元

小编我从事反传销工作有7年时间了。经查遇到传销参与者问,“我被传销骗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怎么才能要回来?”小编经常会告诉对方找自己的推荐人(上线)要,或你的钱打给了谁,就找谁要。



警方查获的传销资金


小编这样说主要是因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责任自担、后果自负。所以参与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是非常困难的,最后自己的损失没有要回来,又搭上了诉讼费,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被传销骗的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这倒未必。8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因传销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虽然法院认定双方参与的是传销活动,但最终原告还是通过法院拿回了26万余元的投资款。

案件还原


首先,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2017年6月,韩奎林向徐先富、王妙花夫妻二人(以下简称:原告)推介“龙爱量子”消费平台,韩奎林称若购买平台的消费,可以获得相应商品及高额投资收益。


2017年7月1日,韩奎林向原告承诺消费85万元,从消费之日起四个月后有800万元回报。原告先收回85万元本金,双方自收回本金之日起,所产生的奖金由原告及韩奎林对半分配。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有效期一年。


韩奎林出具承诺书后,原告在“龙爱量子”消费平台消费了267750元。


2018年1月30日,韩奎林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果“龙爱量子”平台”开网正常后,在30天内把所消费的267750元的款项全部清退给徐先富、王妙花。如果平台不开网,从别的平台赚钱,在6到12个月完成。


截止起诉时,韩奎林既未向原告提供商品,也未支付收益。之后,徐先富和王妙花以合同纠纷将韩奎林告上法庭。


原告称,“韩奎林出具的承诺书有合同性质,包括了买卖合同及投资合同的复合型合同。向韩奎林支付了267750元消费款,韩奎林应当提供商品并支付收益,现“龙爱量子”平台因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关闭,韩奎林已根本违约。”


据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龙爱量子”消费合同;判令韩奎林返还267750元,并支付利息17470元,合计28522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龙爱量子消费合同”无效,并明确指向二份承诺书,同时放弃利息主张。


法院认定


2019年4月25日,此案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7月4日和8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韩奎林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也是消费者,将平台信息告知了原告;是原告未足额支付85万元,如足额支付,就不是这个结果;产品已提供给了原告,但原告不要;支付的款项已交给平台;对合同无效无异议,故不需要由我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二份承诺书内容均指向“龙爱量子”平台,而“龙爱量子”平台已涉嫌传销而关停,相关人员已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已足以认定该合同内容涉及传销行为。该合同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原告付款后,款项的流转、商品交付、款项清退都在由韩奎林负责,可以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再根据第一份承诺书,该委托关系可认定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被认定无效后,原告基于委托事项交付给韩奎林的款项,韩奎林应当予以归还。


法院认为,韩奎林向原告推介传销平台,鼓动原告出资消费,并与原告约定分成比例,应视为将原告作为其下线进行发展,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成为传销中的受害者,而韩奎林是传销行为的实施者,其过错程度、负面社会影响远大于原告。


同时,传销行为应当进行查处并严厉打击,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体现对传销行为严厉惩处的司法态度,故韩奎林应当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否则不足以警惩韩奎林及警示其他参与传销人员。


消费85万元四个月后有800万元回报,明显背离市场经济规律,不是商业交易的常态,原告盲目签订合同,对受托人的选任及委托事项的选择存在过错,最终导致合同被确定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除韩奎林退还款项外不应再获补偿,现原告已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但仍应引以为戒。


8月20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无效;韩奎林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2677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6元,由被告韩奎林负担。

案件分析


该起案件,法院虽然认定该合同内容涉及传销行为,但法院还是判令韩奎林归还给原告参与传销投资的26万余元。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足以证明双方存在“龙爱量子”消费合同的事实,其中一份承诺书,足以证明韩奎林向原告承诺退款的事实,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原告向韩奎林汇款267750元的事实;


第二:法院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韩奎林收款后是否已转交给“龙爱量子”平台并在平台上消费,但根据承诺书内容及转款的事实,至少可反映出韩奎林自认可以为原告处理平台消费事项并对还款责任进行承诺的事实。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再根据承诺书认定,该委托关系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被认定无效后,原告基于委托事项交付给韩奎林的款项,韩奎林应当予以归还。


同时,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体现对传销行为严厉惩处的司法态度,故韩奎林当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否则不足以警惩被告及警示其他参与传销人员。

金融骗局预警提醒


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众叛亲离,甚至导致倾家荡产、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家破人亡。为了家人和自己,请远离传销、非法集资等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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