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0精准扶贫中国人际网”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

    “一次性投资3360元,获得经营权和代理权,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土地、山川、河流的原始股,还有一笔丰厚的退役金,拉的人数越多,得到的分红钱及工资越多,到2020年,三商法、人际网合并后,会给会员原始资金,之后购买国货返利。”当你遇到这种还是千万不要相信,因为这是传销骗局。


    12月18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犯罪团伙其中11名骨干人员进行了二审宣判。鹰鉴了解到,一审期间,张某海等11名被告人,以实现中国梦、使穷人快速致富、国家支持补贴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精准扶贫等口号的名义,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构成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罚金。


    原审法院认定,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精准扶贫中国人际网系传销组织,该组织在2018年由同案犯李某从石代(真实姓名不详)处接手,获得管理权。同日李某与同案犯陶某来到辽阳发展下线,同时李某找到其妹妹同案犯李荣某(另案处理)进行网络操作。


    该组织以实现中国梦、使穷人快速致富、国家支持补贴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精准扶贫等口号为名义,虚构有丰厚回报,并设置五级,依次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加入该组织需交会员费3360元(会员费3260元,管理费100元),成为会员后就获得加入和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并且每发展下线人员后均获取相应的提成或工资。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海经梁某胜介绍加入该组织,后在辽阳市租住的民宅(组织内部称为“寝室”,以下均称“寝室”)里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在该组织内张某海使用别名张振国,在微信传销群内宣传“3260”项目是国家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体系,一次性投资3360元,获得经营权和代理权,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土地、山川、河流的原始股,还有一笔丰厚的退役金,拉的人数越多,得到的分红钱及工资越多,到2020年,国家将三商法、人际网合并后,会给会员原始资金,之后购买国货返利,成为消费商,通过宣传洗脑让更多的人相信“3260项目”是国家的,诱使他人加入到该传销组织。


    2018年11月,张希海将女朋友黄某霞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在组织内使用网名黄炳玉,在张某海的安排下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上的“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8年11月,刘某星经张某海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组织内绰号“刘老师”,在张某海的安排下到辽阳市白塔区东四道街178号三单元6楼“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8年11月,杜某敏经刘某星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组织内使用别名杜薇薇,在张某海的安排下到辽阳市的小区居民楼“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8年12月,裘某毛经杜宗敏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组织内使用别名裘丽敏,在杜某敏的安排下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大街213栋西一单元六楼居民住宅“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8年12月份,张跃峰经张希海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张希海的安排下到辽阳市小区居民住宅“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9年3月,郭晓峰经黄光霞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组织内绰号“郭大培”,在黄光霞的安排下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分局南第二栋东三单元402室“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8年12月初,金玉兰经吴某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吴兴利的安排下到鞍山市铁西区十道街43栋1单元19号房屋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8年12月,陈明霞经杜宗敏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组织内使用别名陈佳玲,在杜宗敏的安排下到辽阳市白塔区东四道街178号右3单元6楼2号居民住宅“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


    2019年3月,金长胜经张奉雪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组织内绰号“金大培”,在张奉雪的安排下到辽阳市白塔区二道街安居小区12号楼最东侧单元“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2019年3月份,王洪秀经张某介绍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在张立云的安排下到辽阳市小区居民住宅“寝室”内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会员费,挣取提成或工资。


    至案发,张某海等11名被告人通过在微信群宣传“3260”项目,负责传销组织内部生活管理、接待培训人员、协调培训人员上课、组织培训等工作,大肆发展下线高达7617人。


    原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并根据个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到1万元不等。


    宣判后,张某海、黄某霞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在黄某霞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2月18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准许黄某霞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张某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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