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5、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确诊的胃部恶性肿瘤及其并发症;
6、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疾病症状不符合健康告知内容,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的。
7、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2.18)及其并发症;
9、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
10、无符合本条款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自购药品费用;
11、本条款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持符合条款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的院外自购药费用不适用);
12、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13、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
15、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6、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特殊门诊除外);
17、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18、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19、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20、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
21、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
22、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2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24、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续保无等待期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25、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26、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7、详细免责以条款为准。
1、续保条件好:如果身体健康状况改变,或理赔过均不影响续保
2、投保范围广:最高70岁可投保,三高人群也可购买
1、保障不够全面:缺乏常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报销
疾病等待期为60天,意外医疗没有等待期;以有社保身份投保,未经社保结算,按60%报销;可选特需医疗仅限恶性肿瘤治疗;可选质子重离子、特需医疗与癌症医疗共享300万保额
身体欠佳、买不了百万医疗险,有三高、糖尿病人群,关注癌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