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曾是一款较热门的意外险产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直接原始就是由于意外伤害事故的,却时间在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我们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治疗一直是持续中,没有结束的,就需在180日内进行身体情况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给付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设有A款和B款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A款: 相关意外伤害的发生符合合同条款及相应规范部门的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住院医疗的,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 我们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4、附加个人意外医疗险
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满足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规则,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医药费用,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这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费用支出需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内(含100 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获得医保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那么,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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