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一定要买吗?

在意外险投保群体之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保险群体——高危职业保险人,他们的意外险保障的必要性会更强的多,由于职业本身面临的危险系数更大,因此,很多时候这类人群的保险配置成为了必然,打破的商业险的自愿性原则。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条款是如何约定的问题。

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条款

一、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简介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一类高危职业群体——建筑工程工作人员的意外保险产品,通过建筑工程所属公司进行统一投保,以团体意外保险的形式统一进行配置。

针对于在建筑工地工作期间可能面临的坠落、扎伤、轧伤、砸落等意外情况,均可以得到保险赔付,赔付的具体内容包括了意外身故、意外身残、意外医疗等。

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投保须知

1、投保对象

针对所有从事土木、水利、桥梁、建筑工程等施工(含拆除、安装、装饰装修)企业进行统一投保,投保时一定要经由被保险人同意;

每个投保的群体需在16周岁到65周岁之间。

2、投保须知

强制性的保险产品,针对所有的建筑工程企业来说,开工前必须为相应的工作人员投保该产品,按照在册实有人数,如有调整及人员变动的,必须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要求投保比例不低于 75% 。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针对被保建筑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意外伤害导致其在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死亡的,且意外事故为死亡的直接原因的,由对应的保险企业给付身故保险金。

这里如果被害人之前已经领取伤残保险金的话,最终的身故保险金额领取需扣除已经领取的残疾保险金的部分。

2、意外伤残的保险责任

同理,针对在指定期限内被害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出现残疾的,按照伤残等级的评定结果,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针对存在不同情况的残疾的,如果是在同一肢体上的,直接按照较高的一项残疾情况进行给付;

(2)针对不同部位的伤残情况,给付是按照多项残疾保障金之和进行给付的。

三、写在最后

意外保险产品是每个个体都需要的,特别是针对一些高危职业的群体来说。

当然所属公司肯定会为您配置,在此基础之上,消费者自身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保额,确保为家庭经济带来的伤害和影响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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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马蜂财经意见,仅供参考;如涉及到产品信息及赔付条件,以保险公司最新产品条件具体约定内容及承保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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