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司法解释12月1日施行 恶意透支信用卡三点变化抢先看

明天就是12月1日了,备受热议的两高对规范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最新司法解释马上就要施行,和修改前的信用卡管理规范秩序相比,两高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信用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重新定义,下面就来先睹为快。

两高新司法解释12月1日施行

1、恶意透支数额认定标准上调至5倍

众所周知,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分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每种情形都设置了不同的透支数额区间。不过,新司法解释将透支数额认定标准在原有数额区间上上调了5倍。

比如数额较大,从“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改成“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数额巨大,从“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改成“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从“100万元以上”修改成“500万元以上”。

2、恶意透支数额不再包括银行收取的费用

此前的恶意透支数额不但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尤其是逾期利息是从消费当日起循环计息、按月算复利,利滚利,让很多卡友因为还不起高额逾期费用,而被法院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判决。

这种做法明显不恰当。而修改后的新司法解释则对恶意透支数额改成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这样可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起诉金额随着逾期时间而放大,就不会出现那种欠了几块钱,但是随着利滚利变成欠款几千、几万而被认为是恶意透支的现象发生了。

3、明确了银行催收以有效催收为准

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即“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这样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信用卡 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贷

- 正文结束 -
首页 信用卡 用卡攻略 两高新司法解释12月1日施行 恶意透支信用卡三点变化抢先看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微信号:

点击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