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的法律定义如下:
1、催收,是指债权人自身或者委托催收机构敦促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业态的催收,专指债权人委托独立催收机构进行的催收作业,不包含债权人自身进行的催收作业。
2、催收的债权包括金融债权、准金融债权和非金融债权三大类。
(1)金融债权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持牌机构开展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形成的债权。
(2)小额贷款、网络借贷等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形成的债权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为准金融债权。
(3)非金融债权则包括各种非金融企业的应收账款,如公用事业收费、电信费用、医疗费用等。从金额和数量而言,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占据较大比重,与催收相关的法规亦主要针对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
扩展资料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最先被银行金融机构所运用,后来发展出商业保理。
保理中也包含应收账款催收的内容,但是与催收不同。保理的核心特征是债权从最初的权利人转移给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催收,或者对债权进行其他处置,具有融资或担保属性。而催收则是单一的外包服务,债权并不发生转移,催收机构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向债务人催收,不具有融资或担保属性。
催收则是对企业坏账或个人欠款进行补救的民事行为。
催收的双方为债权方和债务方。
如果债务方无力或无心偿还债务,催收方通过一些民事方法对其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债务。
扩展资料:
我国早在唐朝时便有律法约束无法履约还款之人。
唐律第26卷 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疋”是“匹”的意思,这条法律规定,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
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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