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本金不满50万元,真的有补救办法能免予刑事处罚吗?能!荣某就因恶意透支银行本金3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于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前归还了信用卡的欠款本息,且未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最终于2018年底被二审法院作出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2012年11月6日,荣某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0余万元,逾期未足额还款。荣某在该信用卡被停卡后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间,共计还款额44471元。2017年6月,荣某被刑事拘留后,偿还透支本息共计48.5万元,后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荣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初,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3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到案后即偿还全额本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可以对荣某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同时,2009年11月1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