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反传防骗快讯预警“奥运之星”平台未经批准以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非法公开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存在传销的嫌疑后。中国奥委会在4月8日在官网发表声明称,“奥运之星”是以所谓“世界奥体基金会”名义举办,打着区块链技术的敛财活动。
中国奥委会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其常抓不懈的工作,尤其要严防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运赛事名义,损害奥林匹克运动形象以及有关权利人和其他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近期因特殊情况造成的互联网商业活动等非接触交易的活跃,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专线多次收到针对涉奥违规营销的咨询和投诉。
如,声称以所谓“世界奥体基金会”名义举办,打着区块链技术和“奥运之星”旗号的敛财活动,利用东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火炬手)及其专用产品名义从事商业开发,以及将“奥林匹克”字样用于辩论比赛等非奥林匹克活动并征集赞助等。
就此,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部法律事务处强调:
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宪章》均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前述知识产权中,包括“奥运”“奥林匹克”“冬奥”等专有名称。据此,所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尤其奥运会等相关名义的商业活动,包括赋予活动赞助(合作)单位使用前述知识产权作为商业宣传回报条件的活动,都需要事先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直接许可。其他无关机构无权就此做出许可,更无权就此征集广告、赞助或委托第三方从事此类行为。
目前,国际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其中,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所处周期,中国境内涉及奥林匹克标志商业使用的许可,主要由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依各自权责做出。
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利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和“奥运”“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及火炬接力、文化教育等奥运官方活动名义开展的项目,都有着严格的核准流程和规则,更不会在权利人自身不参与管理的情况下,直接允许第三方机构自行开展相关赞助征集和融资。对于不能确认是否获得正规批准的此类项目,有疑问者可向权利人直接查证。
同时,奥运会注册参赛人员乃至现场观众均负有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宪章》等有关规定的义务,不会且不应擅自参与、支持违反前述规定的商业活动。
此外,公益性社会宣传中经批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暨奥运会、中国奥委会等名义的,也不会通过此类公益活动对外征集来自非现有奥运会市场开发合作企业的赞助及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机会。
三、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奥委会辖区管理原则,中国境外奥林匹克组织(如国家/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及其赞助商在中国境内从事奥运赞助营销宣传的(包括线上、线下方式),应事先取得中国境内奥林匹克组织,即中国奥委会和(或)北京冬奥组委事先同意(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所处周期,尤其要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同意)。其中,境外奥林匹克组织赞助商,未经中国境内奥林匹克组织事先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布、销售含有境外奥林匹克组织知识产权的广告和产品。
同时,针对部分涉奥违规营销活动中出现白酒赞助企业,以及只提供微信、手机号码,不提供其他联系方式和组织者有效办公地址等情况,法律事务处也表示,此类情况在正规活动中不会存在。以烈性酒广告为例,目前在奥运会活动中系被禁止。
四、据了解,中国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双方有关部门已及时建立了密切合作机制,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了多起侵权行为的权利状况确认,也商请查处了一批侵权行为。东京奥运会改期后,很可能因与北京冬奥会间隔缩短而形成营销上的叠加效应。为此,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联手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权利人、合法使用人等继续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
反传防骗快讯了解到,“奥运之星”平台对外虚假宣称,其是由世界奥委会创业基金会开发、推出的“火炬云”挖矿平台,参与者通过推荐人推荐注册会员,并实名认证通过后,就可以通过挖矿的方式获得虚拟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