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有2人以购物返利的名义开展“钱盛物联网”传销获刑啦

8月13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消费增值”等形式开展传销活动的案件。陈某某、詹某某2名被告人加入“钱盛国际物联网”传销平台,采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项目及利润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的手段,以购物返利的名义先后发展数百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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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鉴了解到,2017年11月初,翟某某在广州了解到广州市四申九物联网公司的“钱盛国际物联网”是一个以“消费增值”等形式的投资项目,但需要以拉人头的方式投资以取得高额回报。翟某某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ID号,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号,在“钱盛国际物联网”网络平台进行投资活动。


为了取得更多收益,2017年11月中旬,翟某某回到新野县组织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等人在新野县鱼场竹林美食苑酒店吃饭期间,翟某某和多人以面对面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并宣称是和“钱盛国际”最高对接。

在该微信群中,翟某某大力宣传钱盛国际物联网项目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钱某宏,采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项目及利润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的手段,以购物返利的名义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发展人员。


陈某某、詹某某参加翟某组织的“钱盛国际”网络投资项目后,帮助翟某某组织宣传该项目。为了取得更多收益,陈某某、詹某某依托“钱盛国际”网络平台,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宣传该项目,通过微信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级会员。


经鉴定,“钱盛国际”网络理财计划,通过上级会员推荐和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后成为会员,以取得推荐会员资格同时享有相应的资金分配资格,并靠发展下线成员取得收益。


至案发,陆续有200余人经过翟某某等人的宣传,注册并投资了“钱盛国际”网络理财项目。其中陈某某在“钱盛国际物联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级会员489人;詹某某在“钱盛国际物联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级会员560人。

8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陈某某、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詹某某参加“钱盛国际”网络理财项目,以理财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下线参加者以投资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系统设置为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8月13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某、詹某某缓刑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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