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很多人只是知道,但并不清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范某使用周某、范某A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盖有伪造的某机关印章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委托协议”、“资信情况证明”办理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71,492元;同时范某使用盖有伪造的某机关印章的资信情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以本人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并透支49,592.02元。
最终,被告人范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范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退赔人民币25,201元;责令被告人范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退赔人民币46,291元。
警方提醒: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以上四类情形达到一定的条件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非法制造信用卡或者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仿造;
虚构一个并不存在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
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骗领信用卡并使用,但他人并不知情的;
拾得或者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或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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