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哪年开始实行?附带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2001年9月1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在辽沈大地,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始终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医疗保障体系也在逐步完善。提及沈阳医保的实行,我们不禁要追溯到那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光。那么,沈阳医保哪年开始实行?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沈阳医保哪年开始实行

2001年9月1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企业按上月列入成本费用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二、沈阳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以城镇职工医保为例)

1、门急诊和住院待遇

(1)急诊报销标准

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2)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沈阳医保哪年开始实行

因急诊抢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医疗费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2、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助保险;大额补助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3、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沈阳医保哪年开始实行

总之,自沈阳医保制度正式实行以来,它已经走过了数十年的风雨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医保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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