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除了将恶意透支定罪量刑门槛提高到5万元外,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界定标准为两次有效催收。那么,这个信用卡有效催收是如何认定的呢?
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认定有效催收?
据马蜂君了解的情况来看,信用卡有效催收应当对银行是否实施催收、持卡人本人是否获悉催收信息进行审查,这里主要从两方面分析:
1、银行催收的形式:
众所周知,银行催收形式有多种,一般先采用短信催收,然后再通过电话催收,其次是向持卡人发送催款函催收,然后再是上门催收等等。而不管是哪种催收方式,均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即查证属实的,方能认定为有效催收。
所以新司法解释要求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2、持卡人收悉有关银行催收的信息:
原则上银行应当证明其催收内容、持卡人本人已收悉银行催收信息,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要求这种证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持卡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或者有电话录音的印证。
为此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以上即是“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认定有效催收”的相关介绍,除了上述两个方面外,信用卡有效催收要求必须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并且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这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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