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年内出台?或追缴羊毛党、站台者不当得利

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力保障和支撑,近年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推动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已列入201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推进立法程序,预计将于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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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五方面内容


向东表示,《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的法规,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将推动解决地方政府执法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

《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及适用范围。

借鉴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准确界定非法集资行为,解决了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定性、防范和打击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建立职责明确、协同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强调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有利于强化工作领导和保障。

三是强化预防监测机制。

突出关口前移、防范为主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金融机构防范、宣传教育等职责,有效发挥各方面力量,加强源头防控、打早打小。


四是完善处置手段和措施。

赋予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力,明确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将有力推动行政处置工作。规范资金清退程序,明确清退资金来源,便于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

从全链条治理的角度,对非法集资人、协助(包括代言、站台等)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明确严厉处罚措施,能够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这两年围绕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大家都有深刻感触,就是对非法集资这类案件在具体侦办、处罚环节存在大量法律障碍,对于民间借贷主体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最后的判罚存在较多问题,特别突出表现在认定和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


在现阶段,特别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这种背景下,在针对当前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这个法律法规的出台很有价值,也非常急迫。


上述内容中提到,“赋予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力,明确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对此,尹振涛认为,此前很多民间集资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所以在出现风险事件后,司法才能介入,此时往往已经造成一定损失。政府的行政化手段事实上更加突出“事前”,在审批、批准、运营当中出现问题、发现风险时,可以通过政府行政手段介入。

在尹振涛看来,政府行政化手段突出的特征是,一是在准入和审批上,会更加的明确和严格;二是在日常的监管和风险预警上,会更多地体现政府的作用;三是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一个行政化的手段进行一定兜底和处置,特别是处置的引导,以前的处置主要就是司法判决,而通过行政化手段可以尽可能降低损失。


强调“全链条”治理 代言、站台也将严惩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讲话中指出,“要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点及面、从端到链,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全社会、全行业、全生态链防控打击”。


向东提到,要抓住“行为”链条、抓住“人”的链条、抓住“资金”链条。


向东尤其强调

任何人都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利。他指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多方主体,但部分参与方的非法获利和不当得利未能得到有效追缴。犯罪分子大肆挥霍、藏匿转移资产,有的甚至扬言不惜用10年牢房换来几代人的财富;一些专家学者、明星艺人为非法集资站台造势,获取高额酬劳;部分集资参与人明知非法集资还反复参与,获利颇丰,甚至快进快出,成为“羊毛党”。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破除借非法集资获利的格局,采用司法、行政、经济、信用约束等综合手段,对非法集资活动中每一个群体的非法获利和不当得利进行全额追缴,确保任何人都不能从中获利。”向东称。


近期,深圳警方通报了“钱富通”“投之家”等多个平台的最新情况。其中要求上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员工将自己工作期间的工资、提成、奖金等费用全额退缴。彼时,就有网友讨论,高价明星代言费、专家站台费、广告费等是否也要退还。


“现在最多是退赃,今后可能要处置违法所得和进行罚款。”尹振涛认为,广告等相关主体的确助长了非法集资现象,如果对这些相关主体进行一定处罚或者司法判决,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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